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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42号
  • 【发布日期】2004-01-07
  • 【生效日期】2004-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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