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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36号
  • 【发布日期】1996-08-01
  • 【生效日期】1996-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8月1日证监发字[1996]136号)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请示》(海证字[1996]第158号)及长春市证监会《关于同意“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网定价发行方案”的函》(长证监字[1996]12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1,55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好此次新股发行工作。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及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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