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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调价商品均应 按税法规定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8]国税营字第074号
  • 【发布日期】1988-10-26
  • 【生效日期】1988-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调价商品均应 按税法规定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调价商品均应
按税法规定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0月26日〔88〕国税营字第074号)

我局(88)国税营字第053号《 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除烟酒外,其他商品价格调整后,是否可以照此规定办理。对此,我们意见,该通知重申的关于商品批发计税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已经调价的烟酒,无论什么商品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均应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计征营业税。即商业、物资企业批发销售调价的库存商品,按销售收入与实际进价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原进价与调整后价格的差额,不能从进销差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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