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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11-16
  • 【生效日期】1999-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发布)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华侨农场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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