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 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 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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