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旺坑水库电站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旺坑水库电站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2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屏南县旺坑水库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请示》(宁政〔2003〕地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屏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6.0028公顷(其中耕地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屏南县棠口乡棠口村水田2.334公顷、林地5.755公顷,山棠村水田2.67公顷,安溪村水田1.796公顷、林地18.9698公顷、未利用土地1.905公顷,凤林村林地4.145公顷,旺坑村林地0.333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37.9078公顷;拨用国有水利设施用地28.707公顷、未利用土地1.635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68.249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屏南县孚顺水电有限公司,作为旺坑水库电站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屏南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用地批准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36.0028公顷,计入宁德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屏南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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