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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1995]外经贸管发第220号
  • 【发布日期】1995-04-30
  • 【生效日期】1995-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1995〕外经贸管发第220号)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年6月30日起取消367个税目的进口管理,其中: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原油,木材,ABS树脂,胶合板,木浆,化纤布,化纤单体,香烟过滤嘴,断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烟草及制品,橡胶(合成胶),超过4000大卡的空调器和超过5000瓦的压缩机,全自动洗衣机,大于1000cc的车用点燃往复式汽车发动机,农药,其它家用冷藏箱,植物油,酒。

二、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
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学纤维。

三、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粮食,复印机,碳酸饮料;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农药,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驾驶室)和驱动桥,化工品。

四、取消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有:部分机电商品。
具体税目见附件(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 家 计 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 关 总 署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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