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建设部建设字第150号文发布)
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制订和完善现行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它对勘察设计行业的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以及调动广大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79)中发33号《关于改进当前基本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试点后,设计费按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结构、繁简、工艺复杂程度不同,从总投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根据这一精神,同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在(1979)建发设字第315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取费试点的通知》中规定了设计收费标准,工业建设项目应控制在概算投资额的2%以内,民用项目应控制在1.5%以内。1984年我国勘察设计单位全面推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原国家计委设计管理局在上述收费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现行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的收费水平在制定时与(1979)建发字第315号文规定大体相当,在收费方法上对不同工程项目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方式。在全部31个行业中,大部分工程项目采用了以实物工程量或生产能力为单位的定额收费办法。有7个行业的全部项目和12个行业部分项目仍然采用概算投资额百分比收费办法。当时这两种收费的实际水平是一致的,但由于近几年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等原因,一些采用实物量收费的项目出现了“亏本”现象,一些设计工作量相近的项目,仅仅由于执行不同收费办法致使收入相差悬殊,造成了行业内部、行业之间的极不平衡,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纠正这些不合理现象,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进一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我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勘察设计收费办法。但由于各方面对现行收费标准反映强烈,新的收费办法又不能很快颁发,一些部门和地方已经颁发或正准备颁发本行业、本地区临时性的收费办法或对现行收费办法的修改方案。为了防止由此而引起的勘察设计收费的混乱,经我部研究,在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未颁发之前,在不提高原国家规定费率的前提下,对部分不合理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作适当的改进和调整,以应急需。具体意见如下:
一、现行收费标准中,凡以概算百分比收费的行业和项目,仍继续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暂不调整。
二、现行收费标准中,凡按实物工程量、生产能力或工日为单位的定额收费的行业和项目,可依据(1979)建发设字第315号文规定的控制费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工业建设项目应控制在概算投资额的2%以内”;“民用项目应控制在概算投资额的1.5%以内”。工程勘察项目应与本行业设计项目的调整幅度相一致。各行业的定额调整系数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上述费率控制水平。
三、对外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仍必须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包括调整后的部分);对预算外投资项目和外资工程可适当放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节。其它地区先不放开。
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我部负责制定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此请各部门将按本通知制定的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尽快报我部备案,经同意后实行;对其中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经修改后实行。调整的收费标准颁发后,其他有关收费标准停止使用。同时各部门要抓紧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的编制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发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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