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121号
  • 【发布日期】1995-06-28
  • 【生效日期】1995-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8日国税发〔199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