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复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复函的通知
(1995年6月29日)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行政管理捐资500万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 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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