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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 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法(研)发[1986]26号
  • 【发布日期】1986-09-17
  • 【生效日期】1986-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 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
的补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
法(研)发〔198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严处理这种案件,理决定:将(84)法研字第14号《 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一再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修改为“……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 也可以劳动教养; 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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