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公告
- 【发布日期】2001-09-29
- 【生效日期】2001-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7号)
对氧化铝进口暂实行自动登记管理
自2001年10月1日起,我国暂对进口的氧化铝(商品编号:28182000)实行自动登记管理(加工贸易进口、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除外),任何进口经营单位需按有关程序到国家经贸委办理登记手续,海关凭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氧化铝凭外经贸部外资司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登记商品进口证明》验放)。2001年10月1日后到港的氧化铝,按本公告规定实行自动登记管理,2001年10月1日前到港的按现有规定管理。
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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