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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6-01
  • 【生效日期】1995-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

(1995年6月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从本案情况看,被告黄朝星撰写的报告文学作品《红杏枝头--瑞昌市人民医院变迁记》中所虚构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写与原告邵文卿并不相符,原告不应对号入座。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即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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