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津政发〔2004〕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12号)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经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认定程序
1.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有相关资格的专家进行临床诊断,如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的,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临床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送市畜牧兽医站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判断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疫情划分为三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
(2)在我市有10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在我市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三、应急指挥系统
(一)成立天津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农委副主任、市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市交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处级干部作为办公室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内设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
(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四、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并储备适量应急物资,负责落实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在发生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负责组建应急预备队。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负责疫情的监测、预报和疫病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内污染物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所有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和检疫。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等。
(8)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9)向卫生部门通报养禽场(户)有关资料。
2.其他部门
宣传部门负责依据疫情等级提出宣传报道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刊播疫情通报;组织新闻媒体报道本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决策、部署、进度和成效,宣传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新闻发布、对外报道及中央和境外媒体的采访接待工作。
市农委会同市计划部门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安排。
财政部门要做好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封锁疫区,协助对染疫、疑似染疫、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质监部门负责对市场流通环节禽类产品包装、标识、单证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来自疫区禽类产品加工的熟肉产品进行依法封存、销毁。
公路、纠风部门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
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的情况,指导与家禽密切接触人群的防护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商业部门要加强市场供需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屠宰厂的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村(街)基层组织应积极参与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各项控制措施。
五、应急反应
凡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经确认为疑似或确诊病例时,疫区所在地区或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报告,并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区或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区或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2.区县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应急处理预备队,实施对疫点、疫区的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3.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并及时向各区县通报疫情。
4.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二级疫情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立即报请市领导小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市领导小组召集成员会议,通报疫情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启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必要时向农业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2.疫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3.疫情发生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由农业部确认。
发生一级疫情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总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患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从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的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的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关闭疫点外延10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至疫区解除封锁止。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只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彻底消毒,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七)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病料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血清学诊断,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疫区清洗消毒,散养户养殖场地和禽舍消毒,扑杀禽鸟工作人员防护,赴疫区调查采访人员防护,饲养人员防护等技术措施依照农业部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政发〔2004〕1号)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和区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设在市和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1.市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情处理所用诊断试剂、消毒设施设备、消毒药品、封锁设备及警示标志、无害化处理用品和防护用品等;
2.区县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封锁警示标志、防护用品及其他物资。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补贴、紧急免疫等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及饲养者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三)人员保障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由畜牧、科研、教学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疫情的监测、诊断、疫情风险评估、疫情损失评估,提出疫情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
2.市和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建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按照本级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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