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约定的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1995)206号
  • 【发布日期】1995-07-11
  • 【生效日期】1995-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约定的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约定的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同意你院请示中所列第三种意见,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了部分货物,虽其余货物没有依据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履行,仍应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