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约定的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约定的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同意你院请示中所列第三种意见,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了部分货物,虽其余货物没有依据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履行,仍应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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