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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国质检通函[2001]498号
  • 【发布日期】2001-10-31
  • 【生效日期】2001-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1〕49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争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对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规定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科技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公司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要优先方便快捷办理检验检疫。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完成生产未包装前,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企业凭《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三、对进口高新技术产品有木质包装的采取指定区域集中检疫,除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必要时对可以拆卸且不影响运输的货物实行拆除木质包装后,先将货物放行,再对木质包装进行处理。

四、对大型高新技术出口产品优先派员进行过程检验如监管,协助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办理正式出口时不再实施已检项目的检验。对出口的大型高新技术产品,属地局检验后,口岸局凭属地局转发的有关检验检疫信息签发有关单证,直接验收,不再查验。

五、对输美、加、欧盟、澳大利亚、巴西出口货物有木质包装的,凭企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办理,集中检疫处理,在检疫有效期内的木质包装,优先出具检疫证书。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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