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6]25号
  • 【发布日期】1996-01-31
  • 【生效日期】1996-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31日国税发〔199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许多地方来电询问:如何开展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集工作,经研究,现对1996年度的“两金”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从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两金”,有关政策文件正在草拟过程中,在正式文件下发前,各地可对199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的“两金”暂停征收。

二、有关“两金”全面停证后的清欠工作事宜,我局正在与财政部研商,制定相应办法,争取尽快下发各地执行。希望各地在继续加强停征企业清欠工作的同时,组织力量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停征后的尾欠情况,为在1996年内全部完成“两金”清理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在“两金”清欠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和建议,可随时向我局反映。
抄送:财政部
广东、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