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劳动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劳培字(1988)4号
- 【发布日期】1988-11-04
- 【生效日期】1988-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4日劳培字(1988)4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59号)精神,经卫生部门同意,我们制定了《 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目的是为残疾青年提供学习机会,使他们能够掌握某种劳动技能,创造就业条件。现将这个《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
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于一九八四年印发了《 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关于技工学校招收残疾青年(指残疾程度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工种(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的体检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不录取。上肢完好,下肢残疾、畸形,但仍可运用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等)、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等工种(专业)。
二、胸廓畸形、脊柱侧突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养殖、食品发酵、园艺等工种(专业)。
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不录取;高于1.0(含1.0)者,除某些工种(专业)有特殊要求不能录取外,均可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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