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7日工商明电<199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该法将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做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认真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该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继续做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争取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检查部门是贯彻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其它业务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应实行垂直领导,上级对下级要加强监督检查,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以强化执法力度。
三、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现有的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集中一批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的优秀干部到执法队伍中来,以确保准确地贯彻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务必坚持以下几点:
1.要严格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职能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执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职能机关,工商所、检查站、缉私队等执法机关只能以其隶属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下发处罚决定书。
2.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十二月一日该法施行后,首先要有重点地对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
3.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办案的协调、指导,对下级机关请示汇报的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在新的办案程序下发前,可参照原办案程序执行。
5.在监督检查和办案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6.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必须出示检查证。
五、要注意加强与其它执法机关的通力协作,搞好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要加强研究和学习,注意积累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典型案例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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