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豫工商字〔1995〕第17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2号),明确“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是产棉区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没有涉及棉短绒的管理问题。因此,有关棉短绒的管理,请仍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合〔1993〕110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印物字〔1994〕第035号,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贸农字〔1994〕第23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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