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2月20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九五”攻关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委印发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于“九五”期间国家科委下达的由我部主持的项目、课题的管理。
三、制订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使我部组织承担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任务的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水利部承担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行项目、课题和专题三级管理。
二、水利部作为项目第一组织部门的项目有:“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研究”(96-912,以下简称“西北水资源”项目)和“节水农业技术研究与示范”(96-006,以下简称“节水农业”项目)。作为课题第一主持部门的有“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评估业务运行系统建立”(96-B02-02)。
三、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选择课题主持单位,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核定专题承担单位并审核专题合同。
3.负责按要求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决算。
4.负责于每年十二月底汇总编报项目及各课题、专题的下一年度执行计划及经费预算。
5.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按国家科委要求开展验收鉴定工作。
6.负责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四、项目第一组织部门会同其他组织部门共同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在综合各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各类上报材料,并抄送其它项目组织部门;其它组织部门应协助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五、设立项目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向国家科委和项目组织部门提供对项目的咨询意见,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论证,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的验收。
六、“西北水资源”项目及“节水农业”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部科技司,具体办事地点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项目管理办公室全面对项目组织部门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科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所签订的专题合同,监督和检查各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2.遵照国家科委对攻关项目管理的要求,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与专家委员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搞好各项管理工作。
3.对于课题研究中所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由办公室协助组织部门以及专家委员会研究处理。
4.组织专题间的学术交流,不定期地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有关的研究信息、研究进展情况和建议,并及时介绍国家各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
5.每年向组织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定时汇报专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6.负责项目的有关统计报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7.负责将项目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本年度计划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8.负责项目、课题年度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于每年二月底报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9.协助组织、主持部门,进行课题验收及专题成果鉴定、验收。
七、课题主持单位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
2.选择专题承担单位;负责与专题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
3.按专题提出的年度轻费拨款预算报项目组织部门;监督检查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负责按要求向项目组织部门编报课题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5.按项目组织部门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八、“西北水资源”项目设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总体协调。项目下设课题协调组,由课题内的归总性专题的第一负责人任组长,由课题内其它专题的第一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余的专题负责人任成员。其职责是:协调处理课题内的计划和各专题衔接配套问题,协商讨论课题内重大科技问题。
九、专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专题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
2.按规定使用专题经费。
3.按要求编报专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
4.计划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验收。
十、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1.根据专题合同转拨专题经费。
2.负责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3.协助解决专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物资、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第三章 实施管理
一、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持部门对项目实施中评估,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专题合同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应协助专题承担单位找出原因,帮助改进。
二、在“九五”攻关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专题承担单位要在专题开始实施之前提出专题总体实施方案,报课题主持单位核准。专题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持单位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每年七月中旬还须报当年上半年专题执行情况。
四、在“九五”攻关计划执行过程中,专题、子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撤销:
1.经实施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攻关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4.攻关内容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5.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6.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专题、子专题无法进行的;
7.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使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
五、“九五”攻关计划撤销的专题、子专题,其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和课题主持单位审查,并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撤销的专题、子专题如国拨经费有结余时,应全额上缴,继续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一、“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配套、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二、“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国家拨款属补助性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
三、各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国拨经费后,应在两月之内下拨至专题第一承担单位。专题第一承担单位应根据子专题的经费计划,在一月内将经费转拨至子专题承担单位。
四、各专题承担单位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拨攻关经费。直接承担攻关任务的科研单位可提取不超过国拨经费5%的管理费,专题提取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成果管理
一、攻关任务完成后,对专题成果要组织鉴定和验收,对课题和项目要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1.由国家科委组织并主持项目的验收,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并主持课题的验收。
2.由课题第一主持单位组织并主持专题成果的鉴定,如课题第一主持单位与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不是同一单位,可经课题第一主持单位同意,由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鉴定。
二、攻关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施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三、攻关成果包括:
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课题工作总结报告;
3.专题工作总结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重大科技成果简介;
4.子专题研究报告;
四、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一、参加“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其奖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其他研究人员的奖金水平。
二、各课题主持单位和专题承担单位制定的科技攻关课题、专题实施细则,报项目组织部门备案。
三、本实施细则报国家科委备案,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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