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 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
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工商广宇〔2001〕第20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烟草有关内容广告是否适用〈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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