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 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
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5]209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业务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劳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务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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