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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计局(1983)24号
  • 【发布日期】1983-12-16
  • 【生效日期】1983-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

(1983年12月16日劳人计局(1983)24号)

近来有不少单位和职工来信询问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的调动问题,为了便于统一答复处理,现将我们对这类问题答复群众来信稿抄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营农林牧渔场的正式职工是全民所有制职工,但由于这些单位前些年不受劳动计划控制,安置了大批知识青年,并允许户口在场的职工子女达到劳动年龄后吸收为职工,即实行“自然增长”的办法,因而在计划管理和劳动管理上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有所不同。为了稳定国营农林牧渔场的职工队伍,国家现行规定是: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这些单位的职工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调动时,除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因工作需要调出外,其他职工调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要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
目前,有些地方为了照顾职工家庭困难,在没有全民单位增人指标的情况下,允许一些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我们认为,这种办法也是可取的。
对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加以适当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全面利益。希望农场职工正确对待,在现岗位上努力工作,为“四化”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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