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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 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270号
  • 【发布日期】1995-10-19
  • 【生效日期】1995-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 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
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7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效果相当于使用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因此,同意你局对此类广告的认定意见,即可按《 广告法》第 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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