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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一级美国存股证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180号
  • 【发布日期】1995-11-23
  • 【生效日期】1995-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一级美国存股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一级美国存股证

(一级ADR)计划的批复
(1995年11月23日证监发字[1995]180号)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建立一级有保荐美国存股证计划的请示》(沪证办(1995)第09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一级美国存股证(一级ADR)的计划,接此文后,公司可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这一工作。

二、发行B股公司建立一级美国存股证计划尚处在试点阶段,请你办指导公司认真准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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