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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协会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所字第206号
  • 【发布日期】1989-11-29
  • 【生效日期】1989-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协会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协会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29日(89)国税所字第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来电,询问私营企业向私营企业协会缴纳的管理费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现明确如下:
对私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私营企业协会的活动经费,该管理费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私营企业协会负责收取。私营企业向其协会缴纳的管理费,应在缴纳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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