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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15号
  • 【发布日期】2001-09-13
  • 【生效日期】2001-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15号)

当前,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产品的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从生产源头上切实提高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现决定:

一、在全国范围内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产品的所有生产企业(已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生产企业除外,下同),进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以下简称专项抽查)和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的专项调查(以下简称专项调查)。

二、专项抽查的重点是检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主要项目,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专项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定资格、生产设备、原材料保证、执行的质量标准、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以及近5年来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情况。专项抽查实施细则和专项调查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

三、全国生产小麦粉等5类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要求积极配合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和有关情况。

四、国家质检总局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专项抽查结果。对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对产品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停止销售,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或者立即撤下销售柜台,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拒绝专项检查的,按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

五、这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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