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 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323号
  • 【发布日期】1995-12-19
  • 【生效日期】1995-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 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
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3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