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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12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12号
  • 【发布日期】2002-11-20
  • 【生效日期】2002-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12号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申报单位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公告如下:

    一、建立咨询接待制度
    咨询范围为我部负责审批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有关审批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解释。
    申报国产健康相关产品的单位应先就近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咨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回答的,可向我部咨询。
    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接待咨询时间为每星期三下午13:30-16:00;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待咨询时间为:每星期四下午13:30-16:00。咨询地点:卫生部办公大楼103室。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为电话咨询时间。电话号码为:010-68792568(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010-68792638(化妆品);010-68792585(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二、设立查询电话
    为方便申报单位了解审批情况,可以电话查询审批进度。查询电话为:010-68792570。

    三、明确技术评审结论
    为使申报单位进一步了解评审会后的审批进展情况,决定在向申报单位发放的评审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技术评审结论及下一步提交评审会议的时间。

    四、减少申报资料份数
    向卫生部提交的申报资料减少为原件1份,复印件8份。希望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软盘,规格为3.5''软磁盘、以office97软件制作(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软盘资料内容包括:
    1、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生产工艺
    4、产品质量标准
    5、产品说明书样稿
    6、产品标签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

    五、建立申诉制度
    在产品评审过程中,对我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若申报单位希望到评审会答辩,应在书面申诉中提出申请。书面申诉材料请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许可受理处或直接交到卫生部办公大楼103室,也可传真至010-68792639。我部将于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内容予以答复。
    上述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文件如有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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