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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 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
  • 【发布日期】1995-12-21
  • 【生效日期】1995-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 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
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请示》(津工商人字〔1995〕第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利于增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希望你局坚持自愿原则,主动争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将工作情况适时反映给我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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