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 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
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2日(1980)法民字第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已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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