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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4号
  • 【发布日期】1996-01-16
  • 【生效日期】1996-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1月16日证监配审字[1996]4号)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粤证监发字[1995]030号《关于同意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以司配股的批复》、粤证监发字[1995]038号《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对1995年度配股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1995年12月17日《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249,650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3,343,740股,向内部职工股东配售3,326,060股,向募集法人股东配售2,579,850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5月13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向内部职工股东配售的股票,其交易及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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