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部关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 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水政资[1998]334号
  • 【发布日期】1998-08-28
  • 【生效日期】1998-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部关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 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
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政资[1998]334号1998年8月28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7号)规定,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取水许可证由水利部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根据上述规定,现就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水取水项目,一律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统一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发放国务院授权水利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以下简称法定取水许可证),不再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办理。

二、限期办理取水登记,换发法定的取水许可证。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而未按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取水登记、领证手续的取水户,应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并领取法定取水许可证;同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原取水户领取的《取用城市地下水审核书》、《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等依法应予废止的证件。
对于过去由地方性规定、文件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发放的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换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定取水许可证。同时上述被授权或被委托部门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已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档案。
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登记和颁发许可证工作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在199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三、清理地方性规定和文件。 在实施取水许可登记、发证或换证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通[1996]7号),组织对有关涉及水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国办[1998]87号文件精神的,提请地方人大或政府及时进行修订。其他任何机构原来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与发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等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均应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

四、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水利部《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资源环境及社会经济特点的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管理、取水计量管理、取水与退水监测管理等各项水资源管理工作制度。要通过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行政区域之间的用水,对地表水与地下水实施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大力加强节水管理和适当调整现有水利工程的供水方向,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积极而有效地缓解城市缺水问题。

五、加强领导和指导。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各有关地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我部将于1999年上半年对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本通知的情况及时报我部水资源水文司。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