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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28
  • 【生效日期】2009-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185号令(联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 ○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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