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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 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发[1996]9号
  • 【发布日期】1996-01-19
  • 【生效日期】1996-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 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
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发〔1996〕9号)

自《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
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核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
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
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
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

五、关于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考核问题
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199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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