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 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
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288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甘工商广字[1994]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经济动态、经济信息版等形式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并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其本身属于广告,应按照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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