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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 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4]第288号
  • 【发布日期】1994-10-20
  • 【生效日期】1994-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 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
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288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甘工商广字[1994]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经济动态、经济信息版等形式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并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其本身属于广告,应按照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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