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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驻津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25号
  • 【发布日期】2004-03-01
  • 【生效日期】2004-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驻津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驻津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4〕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驻津各部队: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搞好这项利国、利民、利军的改革,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为支持驻津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推进这项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驻津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范围和界定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将军队的饮食保障、商业服务保障、营房保障、公务用车保障、医疗保障、被装筹措保障、油料保障等生活服务保障项目,能够由社会力量承担的,逐步依托社会力量保障的军队后勤保障方式改革。

(二)根据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驻大中城市的军以上领导机关和非作战部队要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军以上领导机关主要指:除陆军集团军、空军军和海军、空军、二炮、总装备部所属基地等担负作战、试验任务以外的军级以上机关。非作战部队主要指:警备区、人武部,医(疗养)院、院校、科研(设计)院(所)、分部、仓库、干休所、军代局(处、室)、军用物资订购局、物资(供应、转运)站、办事处、训练(后方)基地(中心)、档案(图书)馆和宣传、新闻、出版、文艺、体育等单位。

二、关于饮食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部队运用竞争机制实施饮食保障社会化改革,通过商贸部门推荐、部队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

(二)工商、税务部门对饮食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依法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公安、 卫生、质监部门要将服务保障单位(人员)的政治审查、健康体检、卫生、质量监督纳入监管范围,配合部队搞好管理。

(三)承担军队饮食保障社会化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的规章制度,履行对保障人员教育、管理的职责,搞好服务保障。同时,根据部队担负的任务,配合部队逐步完善应急饮食保障方案。部队遇到紧急任务、战备时期等特殊情况时,随时提供保障,确保部队执行任务的需要。

(四)部队与饮食服务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合同规定。除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终止合同。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部队单位现有食堂设施设备租赁给承包方使用后,承包方需聘用职工的,应优先聘用原部队食堂的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

三、关于商业服务保障

(一)各地要将驻军商业服务纳入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服务体系延伸到驻军单位。由商贸部门推荐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商业连锁单位,经部队招投标选择后,为部队提供商业服务保障。部队原军人服务社职工改制重组后设立的商业服务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登记注册上给予支持,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对军队物资集中采购计划,要优先安排,提供优质服务。

(三)地方商业企业租用原部队军人服务社房屋设立商业网点的,应当尽量吸收原部队军人服务社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职工工资待遇不低于其他同职位员工工资水平。

四、关于营房保障

(一)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热、光纤网络通信和有线电视网络的铺设纳入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驻津部队对需要纳入城市规划的上述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申报登记,并积极配合。

(二)地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和我市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将军地双方共同认定的需与市政供水、供气、供热、道路、雨水污水干(管)道连接的市政管线,铺至营区边界的规划红线,不再征收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减免供热工程建设费。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和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电力增容、电力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有条件的应分户计量,安装一户一表,执行我市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

(三)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建设项目,经军地双方共同认定后,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我市有关规定,不再征收燃气增容费及民用住宅发展基金、自来水增容费、电力增容贴费、墙改基金、入网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贴费;所有建设项目均使用散装水泥的,竣工后,专项资金全部返退。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应当参照地方同级别公务员购买条件优先给予安排,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无军籍军队职工的住房,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军队另有规定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军队家属区纳入城市物业管理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部队采取双向选择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保障实力强、服务质量好的物业管理单位,积极参与军队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对部队重组改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组成的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保障实体,应及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纳入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五、关于医疗保障

(一)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体系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远离部队医疗机构的军人及享受包干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部队驻地医疗服务体系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予以保障。各级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凭相关证件免收普通挂号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

(二)军队“小、散、远”单位及军队系统离退休干部,当地无驻军医疗机构的,地方医疗机构要给他们提供医疗保障方便,并实现干休所卫生所与当地急救中心联网,集体办理年度健康体检由驻地卫生部门统一安排,费用予以优惠。

六、关于交通运输保障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交通管制和其他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军事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

(二)驻军较为集中的区域尚未开通公交车的,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驻地人民政府应安排交通运输单位在其附近增设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部队营区边界。驻地人民政府要将通往驻军营区(含生活区)道路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和公路建设规划,并将道路修至营区。现由军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路,以民用为主的,无偿移交地方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要确保畅通。驻津部队管理的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公路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三)地方石油企业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确定油料供应点,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

(四)对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剥离的军队企业使用的车辆,需改挂地方号牌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七、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一)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关系随同转移。凡接收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二)各地要把驻津部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军队分流人员。要把驾驶、烹饪、会计等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和评定等纳入地方管理体系。

(三)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与部队彻底脱钩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1998〕62号)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于种种原因未缴或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军队各单位和地方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清理,通知所属单位从停缴时补交,不再收滞纳金。

(五)参加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军队退休职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0号)规定,档案交户口所在街道或社区保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积极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安置经费和军队退休职工的生活、医疗待遇,按时完成安置任务。部队在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因单位或项目撤销无法安置的富余职工,军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改革规划,分类安置。

八、关于组织领导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行业部门的经济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重大意义,积极支持驻军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双拥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定专门部门搞好协调落实,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有利条件。

(二)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监、卫生、粮食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要坚持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推进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驻军较多的区、县要设立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办事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军地协调工作,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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