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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5-23
  • 【生效日期】1996-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6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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