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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 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5-19
  • 【生效日期】1990-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 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
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1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研)请[1989]86号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 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依照 刑法十四条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又指出: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累计达到巨大的,应以重大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累计数额不够巨大的,则属于一般盗窃行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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