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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96号
  • 【发布日期】1996-06-12
  • 【生效日期】1996-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6月12日证监发审字〔1996〕96号)

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式的申请报告》(新宏源字〔1996〕041号)及发行方案、国家水利部报送的《关于报送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函》(水综管〔1996〕2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的《关于同意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方案的函》(新证监办〔1996〕09号)等文件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报送的发行方案符合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A股1250万股。每股发行手续费0.12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水利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及发行公司,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此次发行万无一失。发行申购期间,请将发行申购情况每天通报我会。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及经过审计的发行费用支出报告一并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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