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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监字[1993]3号
  • 【发布日期】1993-05-13
  • 【生效日期】1993-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监字<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的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根据高检发民字<1991>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199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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