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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3号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 【发布文号】国家经贸委公告二○○二年第73号
  • 【发布日期】2002-10-14
  • 【生效日期】2002-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3号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3号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02年10月31日。

附件: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3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3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180万吨,磷酸二铵595万吨,复合肥29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3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162万吨,磷酸二铵476万吨,复合肥238万吨。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

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3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18万吨,磷酸二铵119万吨,复合肥60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持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0--2002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省级经贸委或有关部门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0--2002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3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申请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

凡符合条件的,国家经贸委将进行统一分配,并将分配结果在国家指定的刊物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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