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9月15日建监字第525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
近年来,建筑施工中的多发生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别是因高处坠落、坍塌、触电、中毒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明显增多。为了有效地控制伤亡事故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我部决定对高处坠落、坍塌、触电和中毒等多发性事故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继续深入地开展安全达樯工作,自1996年开始凡在城镇承担工程的所有企业的施工现场,都必须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实行标准化管理。并要结合达标计划把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作为一项重工作来抓,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多发性事故的原因和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方案、措施和阶段实现的目标,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以控制和逐步减少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今后,无论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维修、保养、拆除等施工活动,凡是有操作人员作业的工序,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其中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上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施工前,要向操作工人进行书面和口头交底。所有工种都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作业。对于目前还没有安全操作规程的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可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操作规程。任何工序和作业场所,都不得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二、大力抓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的落实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程建设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负全面责任,企业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实行总分包的总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对于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所有的包工队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工队长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三、深入开展遵章守纪的安全教育
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安全教育工作:一是加强法制教育,使每个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都认识到,安全生产法规是施工客观规律的科学总结,是用鲜血换来的宝贵经验,是施工中人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搞好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特别对经理、项目经理、施工员、工长/,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学习国家和行业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使他们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并在组织施工时认真贯彻执行;二是对操作工人特别是一线施工生产工人,要进行遵章守纪的安全教育,使他们既熟悉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又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中服从指挥,按照规范的要求作业;四是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工人在施工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区要按照全国工程建设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电话会议的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标准在当地所有施工现场上的贯彻落实。各地区每年至少要组织1~2次安全检查,包括普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要注重实效,对查出的隐患要区分类别,制定整改的方案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各企业必须确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目标及管理办法、措施,并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条件,制定年检、月检、旬检及日常检查的制度。各施工现场都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五、推广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积极推广使用经建设部推荐的优秀安全产品和防护技术。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开关、脚手架扣件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各项性能指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站,每年要对本地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严禁使用劣质产品或淘汰失效产品,以保证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
在施工现场鉴定安全防护用品的优劣时,除查看产品合格证外,还可采用下列简易办法进行检测:
1.安全网:①非丙纶材料制作;②重量在6~15公斤之间。
2.密目式安全网:①在每100平方厘米的面积上,不少于2000目(即2000个洞眼);②做耐贯穿试验(即用5公斤重的钢管,从距网中心3米高处垂直自由落下,砸到与地面成30度角的网面上)不穿透。
3.安全帽:塑料,玻璃钢、竹、藤等材质的安全帽,应能承受5公斤钢锤自1米高度自由落下的冲击,帽衬须具缓冲、消耗规定的冲击能量,保护头部免受伤害的作用。
4.安全带:应采用可卷式安全带,其可卷和缓冲装置齐全有效。
5.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保证架体结构牢固,具有防倾斜、防坠落的保险装置、控制同步升降的措施及保障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逐步实现专业化生产和施工。
6.漏电保护开关:在总线路和分支线路上的漏电开关的漏电电流要等于该线路漏电电流的2~2.5倍,且漏电电流和漏电时间的乘积小于或等于30毫安秒;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应不大于15毫安。
请各地区、各部门将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及时告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一、重申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若干规定
二、重申防止坍塌事故的若干规定
三、重申防止触电事故的若干规定
四、重申防止中毒事故的若干规定
五、1992~1995年上半年部分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略)
附一:
重申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若干规定
据对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的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在临边洞上作业,无防护设施或防护不严、不牢固;在龙门架(井字架)安装、拆除时发生了倒塌;违章乘坐吊篮,钢丝绳断裂和断绳保险、吊盘停靠装置或超高限位失效、失灵等,搭设脚手架时,竹木或钢木混用,材质过细,立杆间距过大,与墙体拉结点过少、拉结不牢固,基础不平整,以及脚手架跳板不满铺、架体防护不严密等;自制悬挑式脚手架缺乏相应的设计计算资料,粗制滥造,造成使用中钢丝绳断裂或吊篮横杆折断;模板支撑体系无设计计算资料,支撑杆件钢木或钢竹混用,无剪刀撑,缺少拉杆和斜撑,立杆排列混乱,造成整体失稳;塔吊安装和拆除中,违反安装、拆卸程序或在使用中超载。
对于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程的标准:国务院1956年颁发《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56〕国议周字第40号);原国家建工总局1980年颁发了《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0〕建工劳字第24号);原国家标准局1985年颁发的《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85);建设部1987年颁发《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1989年颁发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1992年颁发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993年颁发《龙门架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JGJ88-92),同年还下发了《关于防止建筑施工模板倒塌事故的通知》(〔93〕建建安字第41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凡在距地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楼板边、阳台边、电梯井边、楼梯边、预留洞口、通道口、基坑口等高处作业时,都必须设置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2.施工现场使用的龙门架(井字架),必须制定安装和拆除的施工方案,严格遵守安装和拆除顺序,配备齐全有效的限位保险装置。在运行前,要对超高限位、制动装置、断绳保险等安全设施进行检验,经确认合格有效后,方可使用。
3.搭设脚手架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操作层的跳板必须满铺,并设置踏脚板和防护栏杆或安全立网。在搭设脚手架前,须向工人作较为详细的交底。
4.使用自制的悬挑式脚手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经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5.模板工程的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6.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具有力矩限位器和超高、变幅及行走限位装置,并灵敏可靠。塔吊的吊钩要有保险装置。
附二:
重申防止坍塌事故的若干规定
据对近年来坍塌伤亡事故的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开挖基坑、基槽时,未按土质情况设置安全边坡或做好固壁支撑;在人工护孔桩施工中,没有设计孔壁的护壁设施,或未按土质情况采取防流砂、涌泥等安全措施;在刚吊装的楼板上堆放过多物料或支撑模板,使楼板超过允许荷载而断裂;在拆除建筑物中,没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野蛮施工,造成墙体、楼板倒塌。
对于防止发生坍塌伤亡事故,国家已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1956年颁发了《建筑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56〕国议周字第40号),其中第五章“土石方工程”、第七章“拆除工程”,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建设部1994年也下发了《关于防止拆除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通知》(建监安〔94〕第15号)。为了防止坍塌伤亡事故的不断发生,除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做到:
1.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工程,在施工前都必须进行勘察,摸清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按照土质的情况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撑。对于土质疏松或较深的沟抗,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护。对于基坑、井坑的边坡和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发现边坡有裂痕、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于挖出的泥土,要按照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沿围墙或临时建筑堆放。
2.对于人工扩孔桩工程,必须根据地质情况及条件制定施工方案,制定包括防止坍塌、打击、坠落、触电、火灾、流砂、中毒等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须配备气体检测仪后,方能施工。
3.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械、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层或屋面的堆放数量和重量,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载荷,造成楼板或屋面断裂坍塌。确因施工需要必须放置时,必须进行结构载荷验算,采取有效支撑、加固措施,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置放。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拆除工程应实行统一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职难,并对拆除工程逐步推行许可证制度;经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能施工。拆除工程季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上级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措施。
附三:
重申防止触电事故的若干规定
据对近年来触电伤亡事故的分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在工程外侧边缘与外电高压线路的距离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时,没有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造成施工机械设备或钢管脚手架碰触高压电线;水泵、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漏电;手持电动工具未进行有效的接地接零,造成设备漏电;电线电缆破皮、老化造成漏电;移动式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或照明电极接错而发生触电。
为了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建设部1989年颁发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该规范执行,并做到:
1.所有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工程,必须实行TN-S系统及两级保护,编制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做好用电管理、外电线路防护和配电线路、照明、配电箱及开关箱等的配备工作。
2.按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类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接地或接零保护,保证其安全使用。
附四:
重申防止中毒事故的若干规定
据对近年来中毒事故的分析,中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在人工挖孔桩中,工人下井前不进行毒气检测或检测方法简陋,查不清毒气的种类或浓度,或者是采取的措施达不到通风目的,盲目下井作业;污水管网的下水井常常沉积了二氧化碳或其他有毒气体,未经检测或检测不清就下井作业;在燃气管网施工中,防护用品失效或没有安全措施;在冬季施工期间,职工宿舍采用煤炉取暖,因无通风措施而造成中毒。此外,在发生中毒事故时,由于缺乏救护知识及用具,在救人过程中又使伤亡人数进一步增多,造成群群伤的重大事故。
为了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国务院1984年颁布了《 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97号);建设部1986年颁发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1991年颁发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号令)。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做到:
1.凡在下水道、燃气管线以及有可能发生有毒气体的场所施工时,必须配备气体检测仪。在作业前,要查清气体的种类和浓度,待浓度达到规定的标准以下后,方能施工。在操作过程中,还要随时进行检测和保持通风良好。
2.在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进行救护知识教育,制定救护措施,并有人实施作业监护。一旦发生中毒事故,要立即组织科学抢救,防止事故的继续蔓延、恶化和扩大。
3.对于有可能发生毒气作业的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工人作口头或书面的安全交底。凡没有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应视为违章指挥,对于由此而发生事故的,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其指挥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五:1992年至1995年上半年部分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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