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关于对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 执法活动的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关于对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
执法活动的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1996年6月21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航重庆分局看守所是依法设置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该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至于该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的管辖问题,应按与案件管辖相一致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该看守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承担法律监督任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