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12-31
  • 【生效日期】1996-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