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生效的通知
关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生效的通知
(1996年7月3日交通部交函外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海事法院,上海、烟台、广州救助打捞局,中远(集团)总公司,外运总公司,广州、上海、大连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轮船总公司,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各海运院校:
[1996]275号文发布)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SALVAGE/Circ.18号通函,《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将于今年7月14日生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我国于1994年3月30日向该公约保存人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书,同时声明,我国根据该公约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保留该条第1款(a)项、(b)项、(d)项不适用该公约的权利。公约生效后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公约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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