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房征收建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房征收建筑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11月7日(89)国税地字第118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9)粤税直字第08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商品房建设投资超年度计划部分是否按20%税率征收建筑税的问题。凡自1985年度以来,超过国家指令性计划的部分,均应适用20%的税率;执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均应适用10%税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9号文的规定,1989年商品房续建项目所需投资规模,仍按国家计委等部门计资(1987)16号文件执行,而新开工商品房屋项目建设时所需投资,一律列入国家下达给地方单位的投资规模内。因此,对1989年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应区分续建与新开工项目分别处理。
二、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建设的计征依据问题。鉴于财政部已以(88)财会字第67号印发了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凡执行上述会计制度的单位,均可以按照第2111号科目“房屋建设支出”和第2121号科目“配套工程支出”中的属于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部分的投资作为计征依据。但对其它按规定应征收建筑税而未列入上述科目的投资,仍应一并征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