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 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
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3日国税函〔1996〕447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号),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
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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