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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 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209号
  • 【发布日期】1996-09-27
  • 【生效日期】1996-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 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
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09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 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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